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政产学研合作协同创新、促进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优化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完善校内外“双导师”制,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中心)是外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外聘硕导”)的管理责任单位,外聘硕导的推荐、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由聘任学院(中心)具体负责。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外聘硕导的审核、选聘,以及管理的宏观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外聘硕导包括外聘学术学位硕导和外聘专业学位硕导。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岗位职责。年龄原则上小于国家法定退休年龄4年,退休前能完整培养学生至毕业。
(二)学校从其他高校或科研单位新选聘的外聘硕导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获得博士学位。
(三)学校从政产学研合作单位新选聘的外聘硕导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获得博士学位,有两年及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3.获得硕士学位,有五年及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担任单位部门及以上负责人。
4.获得学士学位,有八年及以上实际工作经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或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
第五条 资格条件。
(一)外聘学术学位硕导原则上应达到校内学术学位导师的遴选条件。
(二)外聘专业学位硕导应了解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最新成果和研究动向,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学术科研成果,原则上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3年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近3年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并撰写厅局级及以上咨政报告至少1份(排名第1)。
2.近3年主持或作为主研参加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 2 项(排名前2);或近3 年主持或参加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工程管理项目至少1项(排名前2)。
3.近3年获得过厅局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至少1项(厅局级三等奖第1名,或二等奖前2名,或一等奖前5名;省部级及以上奖励名次不限)。
4.近3年内出版学术著作或省部级教材至少1部(排名前3,且本人撰写字数不低于全书的1/3)。
5.近3年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
第六条 拟聘任的外聘硕导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了校际或其他合作协议的,选聘条件依据协议执行。
第三章 选聘及解聘程序
外聘硕导的选聘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按需选聘,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第七条 选聘程序。
外聘硕导选聘工作每年4月份开展一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选聘程序如下:
(一)申请者向相关学科硕士点所在学院(中心)提出申请,按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类别,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外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佐证材料。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条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本单位导师队伍建设规划,采用表决方式确定拟新增外聘硕导的名单,附申请人有关申报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者的材料复审,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且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校学位办对拟确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即取得重庆理工大学硕士生导师资格,行文发布聘任为我校正式硕士生导师。
第八条 每名外聘硕导最多可在两个学科申报遴选硕导资格。已聘外聘硕导应满足第一学科的各项要求,并完整地培养过一届毕业生,同时达到拟申请第二学科外聘硕导的基本条件,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该学科的外聘硕导遴选。
第九条 外聘硕导在聘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解除其聘任关系:
(一)不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出现政治问题或其他师德师风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出现学术不端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三)聘期内未实际承担外聘硕导职责的。
(四)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硕导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解聘外聘硕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外聘硕导本人或学院(中心)向校学位办提交解聘申请。
(二)校学位办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查,并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一条 外聘硕导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为研究生课程设置、内容安排、授课形式等教学活动提供建议。
(二)与校内合作导师或副导师共同承担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任务,参与确定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论文选题、论文评阅及论文答辩等工作。
(三)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社会调查、专业实践或实习便利,并担任实践或实习指导教师,为研究生提供就业指导。
(四)为学科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积极推动学校产学研合作。
(五)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外聘硕导需提供相应的科研项目支持。理工科类每招生一人到校科研项目经费至少4万,人文社科类每招生一人到校科研项目经费至少2万。
若外聘硕导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到校经费的,由学院(中心)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二条 外聘硕导享受下列权利:
(一)外聘硕导享有招生的权利,每年招生人数原则上1-2人。
(二)学院(中心)须为外聘硕导配备校内合作导师或副导师1名。
(二)外聘硕导实际参与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享有对该论文的指导教师署名权。
(三)外聘硕导对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形成的科研成果,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外聘硕导具体承担学校研究生教学与论文指导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由所在学院(中心)负责,研究生院予以监督。
(一)外聘硕导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中心)负责,校内合作导师或副导师的绩效,由外聘硕导与其校内合作导师或副导师在其津贴内自行协商处理。
(二)外聘硕导的津贴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外聘硕导聘期一般为三年,一经评定参照《重庆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四)外聘硕导聘期届满前3个月,由所在学院(中心)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外聘硕导,聘期届满后,不得提出续聘的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及其它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庆理工大学外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重理工发〔2014〕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