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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2年11月02日 17:21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学校研究生管行为学校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 面发展的合格会主建设者可靠接班人《中 民共和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国高等育法、教育部《普通等学校学生管(中华人共和教育 41 关法律法规重庆工大学生管理规定规章制 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用于学校对接普通高学历育的 究生的学籍管理,留学研究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招生规定录取新生,持重庆工大学硕 究生录通知书、身学历学证明等料在规 日期由人到校办理入手续因故不按期入学的事先凭 有关证材料向学校请假经指导教师所在(中心意, 报学校准后方可缓期假一般超过 2 假或者 请假逾不可抗力等正事由以视为弃入学格。

第四条 学校报到时对新生学资格行初审查审查 合格的理入学手予以注册审查现新的录取/


考生信等证明材料与人实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取消入学资格。 凡被取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档案关等一律退回户所在 地或原单位。

第五条 新生以申请保留入资格导教和所在学 (中同意报学批准可保留学资格其中定向就 业招生取的研究生还征得向培养位同意保留入资格 期限一 1 新生应征参中国人解放(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校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保留入学资 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在拟入学当年 5-6 月,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指导师和所在学中心同意学校审查合格按实 际入学份学校相关规办理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 学资格期不办理入学续且有因不抗力延迟等正理由 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照国家招生规定 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健康状况是否合报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现研究生存在虚作徇私弊等情形的 为复查合格取消学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门调查


处理。

复查中现研究生身心况不宜在校经学校指定的 二级甲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家休养可以按照第条的规 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程序和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每学开学时研究生须在 2 内到校注 不能如期注册规定履请假手续学校规 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学期研究生在清学和相关用后在规定 间内到定平台进行网注册不得委他人心) 应核对学生身份和交费信息。

(二故不能如期注按学校关规定履行请 续并获批准返校后即持关证明所在学(中心补办 注册手每学期要求于注册截日期后1周内将未注册研究生名单及处理意见汇总后报研究生院。

(三学年研究生院根据提供的研 注册信息对研究生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电子注册。

(四究生注册后取得学期在学习的资格 办理注手续的研究生不能得该学学习资格听课并 参加考核的,其考核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五注册且未办理何手逾期 2 或请假逾期 2 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经济困难的研生可申请助贷款或者其它形 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研究生参加个人培养划规定课程各种

育教学节的考核成绩入研究教学管理信息 归入学籍档案。

研究生程考核与成绩庆理工学研究生课程教 学与管理规定》等执行。

第九条 研究思想品德按理遵纪守 身心健学业等方面行考和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 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思想品德成绩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研究校外修读课程重庆理大学究生校外 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十一条 生参加学科竞创新业活可按学 校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二条 生严重违反考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 核成绩为零分不准加补并视违纪或者作弊 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生因退学等情中止学业其在学习期间 所修课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以记录自退学之日起 2 年内学 生重新加入学考试合录条件次入学的获得学 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 各种教教学活动请假的按照学相关规定履行假手 续并获批准研究生学期假累计得超过 4 累计 不得超过 2 个月。

研究生假期满应按返校办理销手续未办理


超假未请假需延期的新办理假手续。

未请假者请假未获批无故席的学校有关规定予批 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各学中心应对研生请考勤况认真记载 研究生学籍管理和违纪处分的依据。

第十五条 开展研究生诚教育录研生学业 等方面的诚信有严重信行为的学校相 关规定予相应的纪律违背学诚信的根据校相关 规定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学科专业方向、转导师与转学

第十六条 生原则上不得学科专方向有特殊情 况须在级学科内转专方向的须在研生入学后的第学年 内按以程序办理研究生本人出申提供关证明料, 经指导师和所在学中心学位评分委员会同意提交研 究生院备案。

经以特招生形式录取研究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 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生的指导教师定后般不更换确有 特殊情况需转导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指导教师工作动等况需更指导教师的 究生所(中心本学专业围内推荐指导 研究生人同意由所中心位评定分委员审核通 过,交研究生院备案。

(二其他特殊情况更换导教师由研究生本


出申请经原指导教师拟转指导教同意经所在(中

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生一般应在我完成学业因患或者有特 殊困难特别需要继续我校学或者不适应我学习要 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究生拟转入学的录取制标准高于我 其所在专业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我校培养条件变等本人原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九条由我校转入其他学校的,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经我校和拟入学同意拟转入学校负审核转 学条件相关证明认为合拟入学校养要求且学校培养 能力的经拟转入学校长办会或者题会议研究决公示 无异议可以转入学完 3 由转入学报所在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由重庆市教委员商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 学条件确认后理转手续转户口的由转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由其他学校转入我校的,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经我校和转学校校负责审核转条件及 相关证认为符合我培养求且学有培养能力的经我校


校长办会或者专题会研究无异议后可以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我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跨省转由转出地省教育政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学条件确认后理转手续转户口的由重市教育 委员会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出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 究生学制为 3 可以分阶段成学业 另有规应在取得籍后 5 (含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 学业。

第二十 得学籍的研究有下列况之应予以 休学:

(一学期内因病经校指的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 医院诊断,须请假治疗、休养时间超过 2 个月者;

(二)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 4 周者;

(三创新创业或其特殊原本人申请或 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 校研究生应征加中国民解(含中国 人民武警察部队学校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研生参 加学校织的跨校联合养项在联培养学校学习 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留学籍期间其实所在的学校等组 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 休学由研究生本人凭有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 经指导师和所在学中心同意学校批准以定向


就业招录取的研究生须征定向培单位同意休学般以1学年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超过2 学年。

第二十 学研究生须办手续离期间学校 为其保学籍但不享在校习研究待遇研究生休学期 间所发的事故由研究本人行承担病休学研究生医疗 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应在期满前 1 周向研究生院提出 复学申请供相关明材料经指导师和所在学中心) 同意,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病休学者学校定的二甲等及以上医 具诊断证明,校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复查合格认可并签署意见。

(二)因创业休学者,需提供相关创新创业材料等。

(三因应入伍休学需提务兵退出现役等。

第二十 究生所在学中心对研生在休学期 间的思政治表现进行严重违乱纪行为的应消复 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成绩未达到学要求或者在校规定的学习年 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保留学籍学校规期限内未提出

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据学校指定医或二甲等及上医院诊断 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人申请退学的经指教师和在学(中心同意究生院审核分管领导审办理退学 中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还须征得定向培养单位同意。

第二十 研究生的退学究生在学(中 调查并将情说明处理建交研究生院校长办公会研决定校长办会研决定予退学的出具退学决定 书并送本人学生拒签收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不予退学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生对退学处理异议的庆理工大 学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三十 退学的研究生有毕业历和业政策可 以就业由学校报重市毕生就业门办理相关手在学 校规定限内没有聘用位的应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 学校退其家庭所在地口按国家相规定迁回原户或者 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 究生在学校规学习年个人培养计划规的课程及各种育教取得相学分,达到学毕业要求的校准毕业在研究生离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研究生提前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 环节,满足提前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 究生在学校规学习年个人培养 计划规的课程及各种育教取得相学分, 但未达学校毕业要求准予结发给结业证研究 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以申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士学位予条件的申请补 授硕士学位。对退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 1 年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未满 1 年的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 究生在规定的制内到学毕业要求 或学位予条件的究生人提出经指导教和所在 报学校批准延期毕业或授位 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还须征得定向培养单位同意。

第三十 究生毕业授予重庆工大学研究 业管理《重庆工大学士学术位授予作实施 《重庆学硕士业学位授予工实施则》执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 和学习以及研究招生取时填的个人信息


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期等证需填写的个人信 息的当有合理的理并提有法定效力的应证明 文件。

研究生性别证号属于关信息对其中 1 关键信息进行修改,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指导师和所在学中心初审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 校领导准后予以修改 2 项关键息进行修改还须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取消其学籍发给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以撤销对以作剽窃袭等 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学历证书证书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三十 历证书和学位书遗失者损坏经研究生 本人申学校核实后具相的证明证明书与原书具有 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四十条 定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学校前颁布的 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及其他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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