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使用党建工作经费开展的党建工作或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党建工作经费是指各级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工作或党建活动的各类经费,包括党建专项经费、“双创”项目经费等;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各级党组织在校内外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或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党建工作经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预算,实行审批管理。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等)。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讨论。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工作经费包含开展党建工作和开展党建活动两大类费用,支出项目包括:印刷费、差旅费、租赁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其他费用。劳务费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20%,其余支出项目可调剂使用。
(一)印刷费是指开展党建工作或党建活动发生的印刷费用。
(二)差旅费是指开展党建工作或党建活动发生的交通、伙食和住宿费用。交通是指乘坐火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到校外开展党建工作或党建活动发生的费用;伙食是指开展党建工作或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住宿是指开展党建工作或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租赁费是指用于开展党建工作或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四)劳务费是指讲课费和其他劳务费,仅用于校外人员劳务支出。讲课费是指授课所支付的费用。授课类型主要包括党课以及符合党员学习工作需要的知识技能课,但要以党课为主,知识技能课不宜过多。其他劳务费是指因开展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需要,而涉及的评审、论证、稿约、摄制、设计等方面费用。
(五)委托业务费是指因开展党建工作或党建活动而委托外单位拍摄视频、制作背景、设计订制党建标识物品、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等发生的费用。
(六)其他交通费用是指开展党建工作或党建活动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七)其他费用是指组织党员集中观看党性教育展览或影片、参观党性教育基地等产生的购票、讲解费用,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等费用以及其他与党建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六条 开展党建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个人不得领取市内交通和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费用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个人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补助费。
(二)伙食费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在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一天不超过8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
(三)租赁费,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选择场地,人均不超过50元。
(四)劳务费,按照学校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其他交通费用,车辆租用原则上应选择学校办公室招标确定的运输公司,按照学校办公室招标确定的运输公司价格标准执行,确有特殊情况另行租车须事前报组织部批准。
(六)印刷费、委托业务费和其他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三章 活动组织
第八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九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各级党组织到校外开展党建活动,应提前拟定活动方案(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二级党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就近就便开展,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四章 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 报销党建工作经费,需经各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报销开展校内外党建活动发生的交通、伙食、住宿、租赁、其他交通等费用时必须同时提供二级党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组织部审批的党建活动方案,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支付,应当执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建工作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财务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对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理工大学基层党组织党建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重理工委发〔2017〕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