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工作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群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重庆理工大学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23年04月21日 09:46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组织关系隶属于学校党委的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第三条  分党委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经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选配 

第七条  分党委委员会由59人组成,党总支委员会由57人组成,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保密委员、统战委员和青年委员等。党总支应设纪检委员,由党政班子成员担任纪检委员。

推行党政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院党员院长应担任学院党组织副书记,党员副院长应进入学院党组织委员会。

第八条  分纪委设纪委委员3名,其中设分纪委书记1名。分党委中除分纪委书记是当然纪委委员外,其他党政班子成员以及分党委委员一般不在分纪委任职。分工会主席(党员)应是分纪委委员候选人。分纪委委员候选人应包括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等方面的人选。

分纪委书记原则上由分党委副书记担任,没有副书记的分党委由1名党员行政副职领导干部担任,由学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提名。分纪委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应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

第九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党政管理机构、直属单位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学院专任教师党支部书记应是“双带头人”(党建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一般应兼任专业系、教研室、实验室等负责人。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

第十一条  分党委(党总支)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

(一)组织关系在本单位的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

(二)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模范尊崇党章,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熟悉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学校事业改革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六)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师生的监督。讲政治、守纪律,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七)具有三年以上的党龄,具备一定党务工作能力,年富力强,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二条  分纪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

(一)组织关系在本单位的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

(二)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理想信念坚定,热爱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具有与履职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倾听群众意见,是非分明,秉公办事。

(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为人公道正派,身心健康,模范执行党纪党规,勇于同党内各种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六)具有三年以上的党龄,具备一定党务工作能力,年富力强,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应是中共正式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想信念坚定,思想素质好,党性观念较强,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中作出一定成绩,能够为大多数党员和师生信赖。

第三章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五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章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九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三十条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选举的呈报审批

第三十一条 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

第三十二条 新一届分党委(党总支)和分纪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1个月前,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三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分纪委委员和书记,经同级分党委通过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六章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选举的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六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理工大学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重理工委发20167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抄送:党委常委,杜惠平校长。

 中共重庆理工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2115日印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