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加强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与服务,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是学校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遴选聘任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学位授予类别,硕士生导师分为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根据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培养需要,硕士生导师分为校内硕士生导师、外聘硕士生导师、校外合作硕士生导师。
第三条 学校硕士生导师选聘工作坚持“分类评定、评聘分离、注重实绩、强化管理”原则。
(一)分类评定:根据不同类型硕士生导师的评定条件进行分类评定。
(二)评聘分离:根据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硕士生导师的聘任由各学院(中心)根据学校的指导意见及各学院(中心)制定的导师聘任条件组织,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注重实绩:硕士生导师的评聘注重科研成果与研究生培养质量。
(四)强化管理:建立硕士生导师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完善硕士生导师培训制度、考核制度。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评定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身体健康,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工作,能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岗位职责。
(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五条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的资格条件。
(一)在本学科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协助指导过硕士研究生的学术研究和科研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
(二)项目负责人承担有纵横向科研项目。其中,自然科学类(不含理学类)的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不少于10万元,人文社科类、理学类的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不少于5万元。
(三)除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累计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或在学校认定的A3级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在A2级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级以上;或在A1级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项目1项,累计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含理学类)至少20万元,人文社科类、理学类至少10万元。
3.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1部(排名前3),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全国高校本科或研究生规划教材1部(排名前2),本人撰写字数不低于全书的1/3。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8,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
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1项(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8,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或承担省部级及以上课程建设项目(国家级排名前2,省部级第1名)。
6.获得与本学科相关的国际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或国内发明专利2项(排名第1),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排名第1);或制定国家标准1项(排名前5),或行业标准2项(排名前5);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并被厅局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吸收采纳相关内容或正式实施的具有价值的综合报告1份(如资政报告、规划设计、技术研发、技术革新、转化推广等)。
7.指导学生获得市级优秀毕业硕士论文1篇及以上;或指导学生在中国国际“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全国竞赛中获得铜奖及以上奖项。
(四)以上款项涉及的到账科研经费均不含学校配套经费及科研启动经费,且以科学技术研究院核定为准(人才项目经费以人事处核定为准)。
(五)作为负责人获批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的申请者不受以上资格条件限制。
第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资格条件。
(一)在所申请专业领域的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目前承担有行(企)业单位横向科研项目或纵向应用性科研项目。所承担项目应与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类型、领域相一致。科研经费的具体要求:自然科学类(不含理学类)申请者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至少12万元,其中横向项目经费至少8万元;人文社科类、理学类申请者累计到账经费至少6万元,其中横向项目经费至少4万元。
(三)除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累计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2.主持横向项目1项,累计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含理学类)至少20万元,人文社科类、理学类至少10万元。
3.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1部(排名前3),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全国高校本科或研究生规划教材1部(排名前2),本人撰写字数不低于全书的1/3。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1项(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8,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或承担省部级及以上课程建设项目(国家级排名前2,省部级第1名)。
5.主持或参与的技术推广或开发、应用研究项目,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或成果推广奖励(排名前5)。
6.获得与本学科相关的国际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或国内发明专利2项(排名第1),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排名第1);或制定国家标准1项(排名前5),行业标准2项(排名前5);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并被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吸收采纳相关内容或正式实施的具有价值的综合报告1份(如资政报告、规划设计、技术研发、技术革新、转化推广等)。
7.指导学生获得市级优秀毕业论文1篇及以上;指导学生在中国国际“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全国竞赛中获得铜奖及以上奖项。
(四)以上款项涉及的到账科研经费均不含学校配套经费及科研启动经费,且以科学技术研究院核定为准(人才项目经费以人事处核定为准)。
(五)自然科学类(不含理学类)申请者累计到账经费达到50万元,人文社科类、理学类申请者累计到账经费达到25万元,均不受以上资格条件限制。
第七条 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条件中涉及的成果统计范围为近3年以来(具体时间范围以研究生院发布的遴选通知为准),且第一署名单位为重庆理工大学(学校新引进高层次人才3年内申请,其科研成果署名单位不作要求)。
第八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各学院(中心)可依据实际情况,遴选部分副导师。由硕士生导师提出书面申请,学院(中心)批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副导师协助指导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排名认定办法与硕士生导师相同(可副导师排名第1,研究生排名第2)。
第九条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如果在其他单位已经具有博士生导师或同类型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则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予以认定。
第十条 近三年学校引进的第四层次及以上人才,首次申请硕士生导师且满足评定基本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认定。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后三年内必须达到评定时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否则将暂停招生。
第十一条 根据培养需要,艺术、外语和体育等特殊学科的教师,如在本学科取得有一定的学术业绩且满足评定基本条件,可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每名硕士生导师最多可在3个学科申报遴选硕士生导师资格。已聘硕士生导师应满足第一学科的各项要求,并完整地培养过一届毕业生,同时达到拟申请第二、三学科硕士生导师的对应资格条件,方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学科的硕士生导师遴选。
第十三条 外聘硕士生导师、校外合作硕士生导师的选聘条件与管理办法另文颁布。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的评定与聘任
第十四条 硕士生导师的评定与聘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每年4月份开展一次。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硕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或《重庆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二者均须按要求提交学术业绩和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各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条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本学院(中心)导师队伍建设规划,采用表决方式确定拟新增硕士生导师的名单,附申请人有关申报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形式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通过者的相关情况在网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且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聘任名单进行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行文发布正式聘任为硕士生导师。
第十九条 对硕士生导师延期招生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根据硕士生招生的程序及时间要求,每年受理第二年度延期招生的申请。
每年4月份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硕士生导师延期招生申请表》,经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最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延期招生硕士生导师的退休或延聘按我校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与研究生教育需要,牵头分类制定硕士生导师招生条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每年5月上旬制定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由研究生院汇总审核,形成各学院(中心)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每年6月,申请人向所在学院(中心)提交下一年度招生申请,各学院(中心)根据招生条件和拟招生计划,确定导师招生资格。通过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将聘任与未聘任结果按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中心)提交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列入学校下一年度硕士生招生简章。
第四章 硕士生导师招生
第二十四条 硕士生导师原则上一年可在3个学科专业内招收研究生,鼓励以导师组形式招收研究生。
若需要跨学科招收研究生,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相应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招生。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培养质量,首次招生的硕士生导师当年招生原则上不超过1人,每位导师指导的在读全日制硕士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
第二十六条 以下情形可适当放宽硕士生年度招生名额和指导在读硕士生总数限制:
(一)在人才项目聘期内的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万人计划”人选(含青年拔尖)、青年长江学者、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含海外)、重庆市英才计划入选者、巴渝学者特聘教授(含青年学者)、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名师、重庆市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称号获得者。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含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青年项目)等国家级在研项目负责人。
(三)重庆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第二十七条 硕士生导师停止招收研究生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招生当年7月31日为测算节点)。
第二十八条 硕士生导师到退休年龄时,其硕士生导师资格自动终止。如仍有未毕业研究生,可按人事相关规定继续指导至所有研究生毕业,也可由本人委托或所在学院(中心)委派其他硕士生(副)导师指导。
第二十九条 硕士生导师达到停止招收研究生的年龄,但在研究生培养方面责任心强、培养质量高的硕士生导师,因工作特殊需要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延期招生:
1.近三年,作为负责人承担有在研省部级重点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者近三年,作为负责人承担有在研横向合作项目,其中自然科学类(不含理学类)的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不少于50万元,人文社科类、理学类的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不少于25万元。
2.具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称号。
第五章 硕士生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三十条 硕士生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自觉学习、贯彻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博学、求实、创新,力争走在本学科(专业)的前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在治学态度、精神文明等方面成为研究生的表率。
(二)根据学校及所在学院(中心)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所在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以及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制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
(三)在研究生入学后,应全面了解本人所指导的研究生的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及健康状况等,在1个月内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和研究生的具体情况,与研究生一起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指导其业务学习,并对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审定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包括社会调查、收集资料、参加学术活动以及外出听课等),并负责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在研究生的整个培养过程中,努力为学生创造良好的研究条件,形成浓厚的科学研究氛围,构建团队、导师组协同培养模式,定期召开组会、例会,并做好记录。
要关心和了解研究生在思想、学习及生活等方面的状况,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促使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原则上每月至少找研究生谈话1次,了解其各方面的表现和思想状况,配合学校和学院做好工作,共同提高研究生的政治、业务素质。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本学科的发展情况,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或主持专题讲座,拓宽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基础,扩大学术视野。
负责指导研究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选择研究方向和确定研究课题,制订研究工作计划,处理好完成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等多方面能力的培养。
(六)指导研究生撰写学术和学位论文,加强对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如研究生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不得以不知情而免责。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阶段性考核,定期向所在硕士点汇报研究生及其培养工作情况,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
(八)硕士生导师应配合做好研究生的就业工作,指导研究生厘清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需要。
(九)硕士生导师须参加岗位培训。各学院(中心)须对硕士生导师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对象为新增硕士生导师和目前在岗的硕士生导师。培训内容为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的相关理论和制度。
第三十一条 硕士生导师的主要权利。
(一)招收研究生时实行硕士生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硕士生导师可择优录取研究生,同时应尊重研究生的选择。
(二)可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优先获得人员安排、相关设备和经费上的支持。
(三)为促进学科交叉和拓宽研究生专业知识面,根据培养工作需要,硕士生导师可组织成立研究生指导小组。在硕士生导师主持下,指导小组的成员发挥各自的专长,做好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四)有权获得学校和学院(中心)的科研、教学改革、教育发展等基金及经费支持,包括出国短期访问、讲学、科研合作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学术成果。
(五)硕士生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在校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有关并署名“重庆理工大学”的学术论文时,硕士生导师一般应为第一或通讯作者,学术论文必须由导师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发表。
(六)研究生获得校级及以上的优秀学位论文、优秀科技创新成果等奖励,其导师按学校政策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 硕士生导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学位点要将硕士生导师职责的落实和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各学院(中心)在制订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前,要参考硕士生导师上一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硕士生导师因公出差、出国,要妥善安排并落实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离校2周以上、2个月以内者,应将落实的指导教师报所在学院备案;离校2个月以上、半年以内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离校半年或半年以上者,应提前3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更换导师或配备副导师,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考核细则,每年12月上旬由硕士生导师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考核表》,12月底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考核结果汇总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跨学科硕士生导师由学科所属学院(中心)进行考核、上报。
第三十六条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硕士生导师,在评选校级优秀教师时予以优先支持,或申报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项目予以优先支持;或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其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名额。
第三十七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酌情限招或停招硕士研究生:
(一)不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的职责,不执行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章制度,经劝告无效的。
(二)因硕士生导师个人原因,造成连续两届研究生因选题不当或课题不稳定,中途改变题目,以致研究生未能按时毕业的。
(三)连续3年,未能取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或教研教改项目,或未能取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没有指导学生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成果,或没有指导学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竞赛获奖。
(四)因个人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的。
(五)硕士生导师因公出差、出国1年以上,无法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的。
(六)硕士生导师同意所指导的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连续两年内累计3人次出现因查重结果导致延期答辩、或学位论文评阅不通过、或学位论文评阅答辩不能通过者。
(七)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有不合格论文的;
(八)研究生在科研或培养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硕士生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九)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应限招或停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限招或停招的导师,考核次年起,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恢复其招生名额或招生资格。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
(一)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有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者。
(四)侮辱研究生人格,或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者。
(五)导师本人出现学术不端情形。
(六)连续3年未招生者。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应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取消资格的硕士生导师,其所带未毕业研究生可由所在学院(中心)委派其他硕士生(副)导师进行指导,两年后若具备条件可重新申请遴选硕士生导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及其它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重理工发〔2017〕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