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专业学位教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获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硕士专业学位的授予。
第三条 为加强对专业学位的分类指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兼任,成员包括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专业学位(领域)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
第四条 申请硕士专业学位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先进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环节,并达到学校规定。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
(三)经过导师预审后,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质量符合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第五条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如下: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由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学术水平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所研究的问题应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在知识的应用上有所创新。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一定的基础理论和较强的专业知识以及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应有一定的深度和工作量。根据不同的职业背景、不同的专业学位类别,可采用不同的学位论文形式。
(三)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各种形式均应满足一定的质量标准(该质量标准根据各硕士专业学位所在学院(中心)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学位论文标准执行),应有比较完整的论述和说明,其撰写格式、规范按《重庆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规范》执行,字数原则上不少于二万字。
第六条 研究生应在答辩前2个月提交论文,并送导师预审。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撰写的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在2周内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同时根据研究生的整个学习过程,对研究生写出业务鉴定,送交答辩委员会。预审未通过者,不能进入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第七条 论文评阅人一般为2人,应是相关专业学位领域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1人为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论文评阅人由学位办根据各学院及指导教师提供的专家名单(不少于10人)所建立的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申请人的导师(含专业学位校外合作导师)不能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由于学位类型和论文形式的不同,需按相关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评价指标进行评阅。论文评阅人在对论文评阅后,应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论文评阅人中如两人均属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不能参加论文答辩;如两人意见分歧较小,有1人的评语属否定,另1人评语虽为通过但评阅分数在75分以下,则本次申请无效,不能参加论文答辩;如两人分歧较大,有1人的评语属否定,但另1人评语为通过且评阅分数在75分及以上时,经申请人及指导教师提出复审申请,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可另外再送1人评阅。如果第3位评阅人评语属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不能参加论文答辩;如果第3位评阅人评语属肯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有效,可以参加论文答辩。
论文评阅人姓名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同时送专家评阅的学位论文也要隐去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姓名。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经审批确定的涉密学位论文按有关规定送评。
第八条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专业学位(领域)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一般以公开的形式进行(涉密论文除外)。
(一)答辩委员会组成
按研究生所在专业学位(领域)成立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由3-5名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含专业学位校外合作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但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回避。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应由学术地位较高的答辩委员担任;设秘书1名,由本学科、专业助教及以上人员担任,进行答辩记录和完成答辩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答辩委员会名单由专业学位(领域)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并在答辩前2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进行调整。
(二)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2.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30分钟左右)。
3.答辩委员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30-40分钟左右)。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秘书应将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研究生的答辩情况认真记录在答辩记录表内。
4.暂时休会,申请人回避,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
(1)导师(如导师未参加答辩会议,可由答辩委员会其他成员代替)介绍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情况、科学研究能力等。导师介绍完后离开。
(2)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3)答辩委员会成员们进行讨论,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表决(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对于未获得通过的论文,就是否允许修改后重新答辩再次表决(以无记名投票形式,经全体委员半数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5.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三)答辩委员会决议
答辩委员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对论文的学术评语,答辩情况和通过答辩对申请人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评价,以及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等。决议书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中被认为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含半数)同意,作出决议,可允许学位申请人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如未作出决议,任何个人不得同意重新答辩。如果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则不能再申请答辩。
(四)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立即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论文评阅书、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含表决票)、论文的全文和摘要等有关材料交送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专业学位(领域)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至少应达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延迟授予或不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
各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议结束后,应及时将审议结果和相关材料汇总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各类专业学位由校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批。校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地对各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审核。
对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校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至少应达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作出授予、延迟授予或不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决议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表决票一并交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对答辩委员会或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延迟授予或不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校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予审核。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校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结果进行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二)考试作弊,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四)业务上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定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名单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硕士学位获得者的下列材料及时归档,送交档案科。
(一)录取登记表。
(二)个人培养计划。
(三)开题报告与课题研究计划。
(四)中期考核登记表。
(五)论文评阅意见表。
(六)硕士学位申请书。
(七)硕士学位论文。
(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