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党内先进典型的示范和激励作用,规范评比表彰工作,更好巩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成效,加强学院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支部和党员的评比表彰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平等、民主集中、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重庆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党委的教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及全体教工党员和学生党员。评比表彰优秀教工党员的重点对象是教学、科研、管理等一线岗位的党员。
第二章 评比
第四条 党支部和党员的评比采取支部推荐、党委遴选的方式进行。评比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定期评比原则上安排在“七 · 一”前夕开展,不定期评比主要针对重大活动或重大事件开展。每一至两年定期评比一次。
第五条 学院党委定期评比的项目为“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原则上每年评选“先进党支部”的比例为20%,“优秀共产党员”的比例为10%,“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比例为30%。每年名额分配具体方案由党委委员会议定。
第六条 院级先进党支部的基本条件:1.支委班子好。出色完成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民主集中制坚持好,团结协作,勤政廉洁,公道正派,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2.党员队伍好。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干部能够较好发挥骨干带头作用。3.工作业绩好。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促进学校、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积极维护学院形象,各项工作成绩显著。4.工作运行好。严格执行党内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运行规范,探索创新工作方法。5.群众反映好。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党群干群关系密切,得到党员和群众的衷心拥护。
第七条 院级优秀教工党员的基本条件: 1.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认同。2.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立足本职岗位,勤奋工作,努力钻研本职工作,既教书又育人,不断开拓创新,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工作成绩显著。3.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在平时工作中埋头苦干,甘于奉献,在危急时刻敢于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4.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有较大影响,受到广大党员和群众的赞誉。
第八条 院级优秀学生党员的基本条件: 1.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认同。2.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立足学生本分,勤奋努力学习,积极影响他人,不断开拓创新,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成绩显著。3.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为集体和他人甘于奉献,在危急时刻敢于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4.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有较大影响,受到广大党员和群众的赞誉。
第九条 院级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1.刻苦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党的建设理论,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认同。2.热爱和熟悉党务工作,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务工作的方法和途径,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工作成绩显著。3.党性强,作风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勇于同违反党纪的现象作斗争。4.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条 院级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比程序:1.推荐。“先进党支部”由学院各党支部推荐,“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民主推荐。 2.筛选和拟定。学院党委成立党内表彰评选委员会,对各支部推荐的对象,进行核实和筛选,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反复筛选,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公论,并拟定评比结果。3.公示。学院办公室对拟评对象进行公示。4.核定。学院党委确定最终评比结果。
第三章 表彰
第十一条 通过定期评比产生的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重要活动或重要事件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由学院党委发布表彰决定并进行表彰。表彰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向获评为“先进党支部”的集体颁发锦旗,每支部奖励300-500元;向获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100-200元。
第十二条 表彰结果作为上级组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院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橱窗展示、事迹宣讲等形式对表彰对象进行一定范围的宣传和褒扬。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四条 在评比表彰工作中,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到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反映情况,确保评比表彰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相关事宜由中共重庆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党委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