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理工大学委员会党内表彰暂行办法
重理工委发〔2019〕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充分发挥先进典型表率示范作用,激励广大党组织和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在学校“双一流”建设、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大学建设中奋发进取、创先争优、建功立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重庆市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内表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师生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控;
(五)以精神激励为主;
(六)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成立学校党内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任组长, 分管组织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保卫部、团委等党群部门及教务、科研等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统筹党内表彰工作。下设学校党内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党委组织部, 负责实施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 表彰分为集中表彰和及时性表彰两种。
(一)集中表彰原则上每 5 年评选 2-3 次,安排在“七一”前夕开展,在中国共产党建党“逢五”、“逢十”周年时应进行集中表彰。
(二)及时性表彰主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针对重大活动或重大事件开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量,可以适当简化表彰程序。
第五条 学校一般设立三类表彰项目
(一)优秀共产党员
重庆理工大学优秀共产党员,表彰对象为学校全体正式党员, 包括教职工党员、学生党员和离退休党员。
(二)优秀党务工作者
重庆理工大学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对象为党委职能部门的党员干部,二级党组织的书记和副书记、组织员、党支部书记等。
(三)先进基层党组织
重庆理工大学先进基层党组织,表彰对象为二级党组织(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开展集中表彰时,可根据实际增加表彰项目,具体表彰的项目报市委教育工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比例和条件
第六条 学校党内集中表彰数量,应当结合学校党员和党组织数量、结构、分布等因素,与市委教育工委沟通后确定。
(一)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表彰按照不超过全校正式党员总数 15%的比例评选;
(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表彰按照不超过全校党组织总数 20%的比例评选;
第七条 表彰对象应当是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根据不同的表彰项目,表彰对象还应具有相应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条件
(一)宗旨意识强。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师生,积极帮助师生解决实际困难,自觉维护师生正当权益。
(二)组织纪律强。自觉遵守党章,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积极完成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品德修养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品德高尚,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在师生中起到表率作用,受到党员师生广泛赞誉。
(四)先锋模范作用突出。践行“四讲四有”标准,争做“四个合格”党员,积极投身学校“双一流”建设、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大学建设。教师党员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争做“四有”好老师,教学科研成绩突出;管理服务岗位党员工作效率高、服务水平好、师生满意度高;学生党员学习勤奋、综合素质强、关心集体、同学当中威信高;离退休党员带头自觉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老有所学、老有所为。
第九条 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一)热爱党务工作,熟悉党建业务,具有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模范履行党建工作职责,积极运用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新载体、新方法开展党的工作,工作成效明显。在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各种党内主题教育中工作认真扎实、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二)自觉遵守党章,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党性强、作风正,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善于做群众工作,为师生排忧解难,坚持原则,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团结同志,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在党员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四)至少从事党务工作 2 年及其以上。
第十条 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评选条件
(一)二级党组织的评选条件:
1.领导班子好。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的各项决议,班子团结协作、勤政廉政、作风优良,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书记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心和熟悉党务工作。
2.工作机制好。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强,议事决策水平高,班子成员工作职责明晰,集体领导、党政分工负责、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顺畅,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3.思想政治工作好。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加强对学术组织、研究机构、学生社团等的引导,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管好各类宣传思想文化阵地。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师生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健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深入开展,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亲和力和针对性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践行扎实有效,师德师风、学术道德、教风学风建设成效显著。
4.基层组织制度执行好。党建工作规范有序,严格执行“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基层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等制度。对师生党支部工作指导推动到位,基层组织设置合理、按期换届,师生党支部书记选优配强,党员队伍思想作风好,爱岗敬业,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骨干带头作用。基层党建考核为“好”的等次。
5.工作业绩好。发挥党建引领改革发展,党建工作与各项工作统筹兼顾、相得益彰,完成落实学校重大任务成效显著,党组织所覆盖的单位事业目标考核排名前 50%。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师生,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解决好,单位团结稳定,工作实绩师生认可,师生满意度高。
(二)先进党支部的评选条件
1.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充分。党支部班子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风清气正,有号召力和凝聚力,能够围绕学校及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习等各项任务完成,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2.党支部书记党性强,作风正派,求真务实,有奉献精神,工作到位。其中,学院教师支部书记原则上应是“双带头人”,教学科研成绩突出。
3.组织生活扎实开展。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各项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支部活动特色鲜明,有典型做法和创新经验。
4.党员教育管理有力。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党员能够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5.师生满意度高。与师生保持密切联系,善于做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力、影响力得到师生认可,党员无违纪违规问题。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一条 启动
(一)学校党委在拟表彰年度 4 月启动表彰工作,制定表彰工作方案,报市委教育工委备案,“七一”前夕完成表彰工作。
第十二条 推荐
学校党委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党员和党组织进行推荐,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般不交叉。各二级党组织严格按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推荐工作,并向党委组织部报送推荐结果和相关材料。
(一)优秀共产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民主推荐,支委会研究讨论,征求多数党员的同意后向二级党组织推荐。二级党组织召开党组织会议讨论确定人选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党委推荐。
(二)优秀党务工作者由二级党组织在征求各党支部书记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组织会议讨论确定人选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党委推荐。
(三)先进党组织的推荐程序
1. 二级党组织由二级党组织召开包括党支部书记参加的党组织扩大会议,对照条件,对工作进行总结评议,讨论确定后向学校党委申报。
2. 党支部由党支部召开委员会或党员大会,对照条件,对工作进行总结评议,讨论确定后向二级党组织申报。二级党组织召开党组织会议讨论确定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党委推荐。
第十三条 考察
党内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师生的意见。其中,学生党员、学生党支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团委进行考察。经考察合格的,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表彰名单。
第十四条 审核
党委常委会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拟表彰对象。
第十五条 公示
学校党委对拟表彰对象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决定
经公示无异议的,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表彰对象,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七条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党员。追授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应当符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急难限重任务中表现特别突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追授重庆理工大学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追授重庆市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由学校党委按照程序向上级党组织申请追授。
第五章 待遇和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召开表彰大会,发布表彰决定。对获得表彰的党员颁发证书,对获得表彰的党组织颁发证书、奖牌。
第十九条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代表可以受邀参加学校举办的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
第二十条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或其他重要节日,对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代表进行慰问。
第二十一条 党内表彰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充分发挥价值导向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二条 党内表彰的证书、奖牌,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内表彰活动经费由学校留存党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党内表彰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宣传部、各级党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内表彰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范,营造学习先进、凝聚人心、振奋精神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各级党组织应当经常了解党内表彰获得者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困难,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参观考察、走访慰问等活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引导他们继续发扬成绩、保持荣誉,发挥好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十七条 党内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学校党委予以撤销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收回其证书、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撤销党内表彰的程序: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党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撤销。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将授予或撤销党员党内表彰的相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在党内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二级党组织可以进行本单位党内表彰,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表彰方案,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